镇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主汛期内河道禁止采砂的通告
第8号
为防御洪水灾害,切实保障全县防洪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主汛期期间,全县河道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砂活动是指采挖、翻动、堆积、搬运砂(石、土)和淘金(金属或非金属)等活动。2008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是我县的主汛期,全县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一切采砂作业活动。县河口至云镇水厂上游拦河坝保护范围内河段根据县政府规定主汛期后继续全线禁采,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许可手续,乾佑河、旬河等其它河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采砂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二、采砂业主必须在2008年7月30日前拆除防碍行洪的各类设施,对采坑全面复平,疏通河道,在危险地段设立警示标志和醒目围护警示线,撤出采砂机具,封断运砂道路,在采砂出入口构筑必要禁运设施,设立停采停售标牌。采砂机具包括抽砂、运砂、挖砂船舶和挖掘机械、装卸机械、推平机械、吊杆机械、分离机械、运输机械以及其它相关机械。禁采期内严禁上述机具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进入河道从事采砂活动。
三、禁采期内不涉及采砂许可的效力,凡未按照本通告要求违禁采砂经营的,一律属于违法采砂经营行为,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法采取没收扣押机具、防汛清障、封堵入河运砂道路等必要禁采禁售措施,所花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并依法给予处罚。对偷采偷运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刑法规定,从快从严予以查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禁采期后的采砂许可证到期的,手续重新办理,没有办理新许可手续的砂场和业户,所在河段继续禁采,不得进行采砂活动。在新一轮采砂经营权出让中,严格执行采砂信用管理制度,作为经营权出让的资格条件,禁采期违禁采砂经营的,不得列入汛后出让对象。
五、禁采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防汛责任人是禁采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禁采工作负总责,及时组织水利、公安、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沿河乡镇、村,严格落实禁采措施,强化巡查监管,确保实现河道禁采管得住、禁得死,确保安全度汛。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镇安县水利局 0914-5322021
镇安县河道水库管理站0914-5326840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